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退伙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1-30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退伙协议
甲方: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2046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乙方: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12026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鉴于甲乙双方系合伙当事人,甲乙双方合伙经营项目为制造自动化钥匙机,合伙项目地点: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合伙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甲乙双方各占合伙项目50%的份额比例,甲乙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乙双方各投资了46000元(大写:肆万元),具体为乙方出资购买了铁板、铝板、气缸、轴承、电磁阀、振动盘等,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乙方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甲方,乙方退伙,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甲乙双方当场将签订的《合伙协议》撕毁,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退伙协议》,现甲乙双方补签《退伙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达州市知名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律师咨询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项目制造自动化钥匙机;
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10日为乙方退伙之日,自乙方退伙后即从 2019年 1 月10日起甲乙双方合伙的制造自动化钥匙机项目的所有设施设备等应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继续经营。乙方退伙之后制造自动化钥匙机项目的的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截止2019 年 1 月 10(乙方退伙之日)结算办理完毕,乙方退伙之前制造自动化钥匙机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退伙日乙方实际应得人民币 46000元 (大写: 肆万陆仟元 ),甲方承诺于2019 年 12 月 31日前将人民币 46000元 (大写:肆万陆仟元)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将上人民币46000元 (大写:肆万陆仟元))支付给乙方,则甲方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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