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刑事律师转载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1-29
达州市刑事律师转载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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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7刑初7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1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2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知名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XX小区出发,向重庆市合川区XX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X大桥东桥头路段时遇民警检查,李某某为逃避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2mg/00mL。达州市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达州市律师电话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达州想律师咨询 达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X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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