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不给,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达州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1-24
建筑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不给,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达州律师
法律知识要点:建设工程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层层转包,再层层分包,最后由建筑工人(大多是农民工)提供劳务实际施工,这也因此导致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人的劳务工资总是被拖欠,主要是因为很多包工头将本应发放给工人的劳务工资私自扣留或用于资金周转,层层拖欠最终导致建筑工人难以要回。
当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工资时,可否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偿能力的承包人承担被拖欠的劳务报酬?还真的可以,根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从条文内容看,工人被拖欠劳务工资时,总承包人和包工头应当对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
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主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承接一定范围内建筑工程,在建筑领域违法转包或分包是普遍的现象,因此这个前提条件极为容易满足,总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基本上都属于是违法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劳务工资的,建筑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偿债能力更好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不考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没有结算完工程款。
需要注意提供劳务的建筑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因没有施工资质,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此外在施工中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有资质的承包人相同。而工人是在建筑行业提供劳务的从业人员,依赖于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进行相应的施工,仅是单纯的提供劳务。
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一般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可以向非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是拖欠工程款范围内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有的法院把提供劳务的工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这种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不少判例的最终结果被改判认定为工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不同的身份,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样,最终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别,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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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与发包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位于某地四路的1、3#车间,工期90天,合同价款228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设集团公司任命的承包人代表是贺某红,并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贺某法。
被告贺某法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张某明签订《劳务合同书》,贺某法将1、3#厂房工程的泥工、钢筋、木工、脚手架、内外抹灰、地、地面等工程以每平方米135元价格承包给张某明同签订后,张某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2014年11月份完工,贺某法向张某明出具《完工单》,确认欠劳务费320856.90元。截止2017年9月20日,因劳务工资仍未结清,贺某法向张某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差欠张某明建厂房民工工资76000元,后一直索要未果成诉。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参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该案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为工程承包人,贺某法为工程实际施工人,贺某法与张某明签订《劳务合同书》,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张某明,之后由贺某法确认下欠的张某明劳务工资并出具《欠条》,建设集团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贺某法,因贺某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建设集团公司对其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贺某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明支付劳务工资76000元,被告建设集团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分包给被告贺某法,因此贺某法为涉案工资的实际施工人,贺某法与张某明签订《劳务合同》,将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张某明,贺某法确认欠付张某明的劳务工资,并出具《欠条》确认差欠张某明建厂房民工工资76000元。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贺某法,属于违反规定分包工程。因此,法院判决对被告贺某法拖欠的劳务工资7.6万元,由承包人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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