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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离婚夫妻财产 国外判决难作依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4-12-08

  [案情]余姚市的俞某两年多前曾向马某借款50万元,因未按时归还,去年3月,马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今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俞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向民政部门核实了俞某的婚姻状况后,对其妻子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查控,对账户内的8.8万元存款进行扣划。

  但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俞某已于去年2月经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各自对名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女士认为,这笔被扣划的存款属个人财产,法院查封的房产也是约定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不能对该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说法]

  这个执行案实际上涉及到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因此,王女士与俞某由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须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承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即使经我国法院确认,所承认的也仅是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两人离婚的事实。

  对于离婚双方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并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承认。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须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这一离婚判决,在获得中级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其存款才能确认为个人财产。而本案中涉及的房产,虽然双方约定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由于两人的离婚判决由加拿大法院作出,因此,该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并无法律效力,因此,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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