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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6-10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兰,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120090323XXXX,住四川省达川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周某艳,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1124XXXX,住四川省达川区,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青,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319880913XXXX,住四川省安岳县,联系电话:

案由: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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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219600元,大写:  贰拾壹万玖仟陆佰元,具体从2009年3月至2024年6月,标准为每月12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200元(大写:  壹仟贰佰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具体从2024年7月开始支付;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之母与被告相处时,已经怀上原告,后双方分手,原告之母与他人结婚,并将与被告共同的孩子生下,即本案的原告,从原告出生到至今,被告从来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一直系原告母亲照顾,原告之母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一直未支付。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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