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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3-08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杨某冬,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10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519911020XXXX,住

女方:王某红,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10月8日,省份正号码:51372119951008XXXX,住

2016年1月12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方杨某冬与女方王某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轩、杨某宸随男方杨某冬生活,男方杨某冬个人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女方王某红不得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女方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棠湖街X号某某期3栋9楼4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                 号,该房屋归婚生子杨某轩所有,该房屋所剩的银行贷款由男方杨某冬承担。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六、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与我处存档协议内容一致,涂改无效)

声明告知:以上协议条款本婚姻登记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合法性调查,对其引起的争议或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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