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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01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涂某成,男,1952年11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919521107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系涂某琼父亲)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原告:彭某某,女,1954年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91954021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系涂某琼母亲) 达州市律师咨询凌灿伟

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119860904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系涂某琼配偶) 达州市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被告:吴某洁,女,2010年9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72120100923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系涂某琼女儿) 达州市专业律师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1986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119860904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

被告:吴某宇,男,2019年1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72120191206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系涂某琼儿子)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1986年9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119860904X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退还俩原告应当分得的赔偿款共计   920000元,大写:玖拾贰万元,具体为退还原告涂某成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退还原告彭某某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述原被告均系涂某琼亲属,分别为父母、配偶、子女,涂某琼系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工人,2022年5月22日10时56分许,涂某琼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2民初XXXX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吴某某、涂某成、彭某某、吴某洁、吴某宇1180000元;由被告姚虎赔付原告吴某某、涂某成、彭某某、吴某洁、吴某宇 119024.2 元,被告张家港荣超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姚虎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赔付了上述当事人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所有的赔偿款均在转入了被告吴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告吴某某收到款项后,将俩原告应当分得的份额据为己有,不支付给俩原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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