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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2-04

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唐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11月8日,身份证号码 51302919XXXX2240,住四川省达州市竹北乡XX村12组

女方:梅XX,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双马10组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部分财产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部分财产为:(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信松鹤路126号XXXXH13幢XX楼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全部系女方梅某某个人缴纳。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上述财产全部归女方梅某某所有,为女方梅某某的个人财产,男方唐某某不享有上述财产的任何权利,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梅某某所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按揭款由女方梅某某承担,若男方唐某某自愿承担房屋按揭款,则承担的按揭款视为赠与给女方梅某某。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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