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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监护权纠纷上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1-2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监护权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12011319XXXX,住天津市XX区XXX镇XXXX,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竹海XX

被上诉人: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8,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三元村4XX88X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谢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镇XX村4XX88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凌某某、熊某某、谢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 (2021)川172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 (2021)川172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凌某1随上诉人王某某生活,三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将凌某1交随上诉人生活。

2、本案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凌某1随被上诉人生活,明显错误,应当判决随上诉人生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1、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为:凌某1系王某某与熊某1所生育的子女,王某某与熊某1经达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凌某1随熊某1生活,熊某1于2020年因病去世,王某某作为凌某1的亲生父亲,凌某1应当随其生活,被上诉人凌某某与熊某1系夫妻关系,凌某1一直跟随母亲熊某1生活,在法律上与被上诉人凌某某系继子关系,但是凌某1的亲生父亲王某某尚在,且主张凌某1随其生活,应当优先让凌某1随上诉人生活,而一审法院判决凌某1随被上诉人生活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在法律上形成了继子关系,参照适用与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定,但是若孩子亲生父亲尚在,且主张随其生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随亲生父亲生活。

2、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具体为上诉人王某某虽然有三个子女,但是王某某有能力直接抚养凌某1,有较为稳定且更高的收入,有固定的住所,具体住所在天津市北辰区,能让凌某1接受更好地教育,各个方面能让凌某1能够健康的成长,在教育子女生活方面,王某某明显优于凌某某,对凌某1的健康成长更有利,而一审法院以王首发有三个子女,认为较重的抚养义务,从而判决凌某1随被上诉人凌某某生活,明显错误。

3、一审法院认为凌某1不愿意随王某某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明显错误。具体为:因熊某1在世时,王某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凌某1随熊某1生活,在此期间,王某某只是未直接照顾凌某1,但是经常也在联系,因熊某1已经去世,被上诉人在不阻拦王某某与凌某1接触的情况下,凌某1与王某某将很快的建立浓厚的亲子关系,至此凌某1将愿意随王某某生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凌某1与王某某亲自关系淡薄,不愿意随其生活,明显错误。

4、凌某1的同胞姐姐凌某2一直随王某某生活,若一审法院判决凌某1随王某某生活,俩姐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进步,不会让凌某1感到孤单,从而更有利于凌某1健康的成长。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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