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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5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1-23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温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

答辩人温某某针对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某某不应当退还原告资金,不会原告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本案的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合伙的当事人是原告曹某某、被告温某某、第三人李锋,答辩人温某某作为合伙人,并未收到发包方(达州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资金,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在四川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因此,答辩人没有义务支付给原告资金。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根据原告与答辩人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商协议》,答辩人只是确认原告垫付的资金为1312735元,该协议的性质认定为清算协议,则发包方的所有款项并未完全付清,不具备进行清算的条件。该协议第三条只是约定答辩人、第三人认60万元资金利息,但该60万元也是现由合伙组织支付,并不是答辩人温某某支付。

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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