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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12-23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黄某某涉嫌犯罪的金额由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为   92686.1元,虽然被告李某某认为使用了黄某某的银行卡转账   元,在结合庭审及询问,不能证明转账全部均为黄某某的洗钱。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有正当的职业和收入。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第四、被告黄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黄某某的作用不大,只是通过支付宝和云闪付转了3万元,其他的被告黄某某均未参与,属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被告黄某某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五、在此次犯罪中黄某某未得到任何报酬,只是基于女朋友李某某的请求,将银行卡借给其使用。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一年一个月的量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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