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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约定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2-14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约定协议书

协  议  书

男方: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62319XX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体育大道XX号XXX6幢XX楼XX号

女方:蒲某某,女,苗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122819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乡XXX村XXX组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为:位于四川省达州市体育大道241号洛卡庄园XX幢XX楼XX号一套。

二、男女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共同出卖,出卖后的价款,先扣除5万元,该5万元为女方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剩余价款偿还52万元债务。

三、在上述房屋出卖后,至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若存在共同财产,则男方分得财产总额的20%,女方分得财产总额的80%,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按照该约定执行。

四、在本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对外欠债,若确需要对外欠债,则必须征得另外一方同意,否则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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