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1-24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3861,联系电话:189XXX5686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112419XXXX815,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4组,联系电话:1868XXX980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吴某某协助申请人唐某某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XX号(XX路综合楼B幢)2-1-1号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2、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吴某某支付申请人唐某某案件受理费2150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吴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离婚后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路179号(XX路综合楼B幢)2-4-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吴某某协助原告唐某某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179号(东湖路综合楼B幢)2-4-1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吴某某没有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