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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2-21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卢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5264(系受害人母亲)

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1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146516,联系电话:1878XXX0(系受害人配偶)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申请人:杨某2,女,汉族,出生于2001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1组,身份证号码:511XXXXX236488,联系电话:18XXX03730(系受害人之女)

申请人:杨某3,男,汉族,出生于2001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X镇XXX村1组,身份证号码:511724XXXX47X,联系电话:187XXX 3730(系受害人之子)

申请人:杨某4,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XXX8206488,联系电话:139XXX52031(系受害方之女)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1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146516,联系电话:1878XXX730,系三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出生于2005年7月1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身份证号码51172XXX6470,联系电话:17XXX91(系自行车驾驶人员)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1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XXXX0,联系电话:17XXXX(系被告陈某1父亲)

被申请人:陈某2,身份同前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某2支付五位申请人赔偿款,195852.69元,案件受理费3788元,合计:199640.69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从   年   月   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所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卢某1、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与被申请人陈某1、廖1、廖2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216352.69(扣除被告陈某2已支付的20500元,被告陈某2实际还应给付195852.69元),由被告廖1、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173082.15元,由被告廖XX、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43270.54元;2、被告陈某2负担案件受理费3788元,被告廖XX、周XX负担案件受理费3030.4元,被告廖XXX、邹XX负担案件受理费757.6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时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1724执479号,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一直未支付申请人一分钱。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恢复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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