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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离婚律师  时间:2021-01-23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卫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6月5日,住黄石市XXX区陈XXX路713-35号室,身份证号码42020319XXX113,联系电话:1XXXX57739
    被告: 江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6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02602,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道育才街205号,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约定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蓝湾域俯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协议有效。

2、依法判决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蓝湾域俯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江某某协助原告卫某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26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16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黄石市西塞山区民政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蓝湾域俯XXX室房产一套,此房属于双方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目前在双方名下,此协议生效后,此房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此房的分割权,此房的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孩子(卫江XXX)成年之后,男方将此房过户在孩子(卫江XX)名下,男方不得擅自买卖此房”,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蓝湾域俯XXX室房产一套尚欠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至今未偿还完毕,原告愿意个人偿还该贷款及利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蓝湾域俯XXX室房产的过户手续,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被告到至今,仍未履行。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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