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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1-25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1组,联系电话:137XXX75。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XXX64032,住武警XX师XXX部队(福建省XX市XX区XX镇后卓村),联系电话:137XXX276,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非婚生女文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非婚生女文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于2019年5月27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文某某。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在同居期间感情不合,被告父母又不同意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且当时原告已怀孕,原告遂回到自己老家,生育了与被告共同的非婚生女文某某。现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已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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