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欺诈性恋爱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可否主张赔偿‖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8-10

欺诈性恋爱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可否主张赔偿达州市律师

欺诈性恋爱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可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欺诈性恋爱,是指一方隐瞒已婚之事实,与另一方进入恋爱关系,从而往往导致另一方的(未来能缔结婚姻的)期待落空。[1]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恋爱、同居关系而予以豁免。[2]

(一)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交往并导致其怀孕引产,应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3]

【案情】

刘某现涉案陈述,双方于2019年9月网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当时刘某婚姻状况系离异,董某称自己婚姻状况为离异;后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在刘某家中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又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4月19日刘某检查确认怀孕后告知董某,董某则要求刘某引产,现有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董某致刘某“亲爱的,这个事情真得很头疼,对吧,因为之前的话,我也跟你说过就是现阶段的话,我也不想要孩子,对于你的话我肯定是100%的这种疼爱,然后呢,你也知道不管什么时候我都不会不要你的,但是对于这个孩子,我觉得真得现在来的不是时候…”。此后,刘某于2020年4月25日独自前往医院检查时即要求住院,刘某遂自己交纳了住院医疗费用,后在2020年4月27日由董某陪同下做了引产手术,董某当时在《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栏签字,与患者关系栏写明为夫妻。刘某现陈述其在引产出院后,多次联系董某均不予理会刘某,也没有支付引产的医疗费用。此后半年来,刘某精神低落,时常哭泣,曾就诊于北京安定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刘某亦提交单位误工证明,显示单位知其引产手术请假减扣工资之情况。现刘某认为董某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另查明,董某时年与刘某交往时之婚姻状况为已婚。

【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某陈述因与董某交往过程中的流产问题导致医疗支出及工作、健康受影响,诉求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合计51759.9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之证据材料、双方的婚姻状况情形以及交往过程、引产环节、及刘某引产后的后续状况,认为董某的涉案行为对刘某的身心健康等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刘某涉案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刘某方的相关因素予以一并考量,故现酌定董某给付刘某涉案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为40000元,另判令董某给付刘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二)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公民的贞操权予以保护——职员诉上司侵犯贞操权案[4]

案例要旨:贞操权是一种性自主权,应当被认为是人格权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贞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并不因为法律没有将其单列出来而不存在,在现实中出现的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如强奸、猥亵、强迫他人卖淫、欺诈、性骚扰等,法院可以公序良俗为标准,要求侵权人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于2006年3月应聘到某公司任业务员,被告在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是原告的直接上司。2006年4月,被告隐瞒已婚且育子的事实,与原告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允诺结婚为由与原告租房同居。5月,原告怀孕。6月1日,原告被诊断为子宫内早孕45天,遂做了人流手术。7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婚且生育两个小孩的事实后,中断了双方的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欺骗的方法夺去了其最珍贵的贞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贞操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自己已有配偶且生有孩子的情况下,向原告谎称其未婚,使原告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同居。被告这种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以允诺结婚骗取原告的信任而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原告怀孕及中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损害,确已构成侵害原告的贞操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贞操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三)恋爱交往一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他人交往,诱使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侵犯了他人的贞操权——陈某诉李某侵犯贞操权和健康权纠纷案[5]

案例要旨:恋爱交往一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他人交往,诱使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侵犯了他人的贞操权。侵害贞操权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损害的,行为人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仅是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联系中亲昵的互称“老公”、“老婆”。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先生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到了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先生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的关系开始疏远,李先生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先生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后李先生的妻子告诉她,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以前李先生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才如梦初醒。

2014年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很认真地付出了感情。他俩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自己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自己的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被揭穿。可见,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现起诉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小结:

1. 普通恋爱、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因怀孕流产所致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之处,可要求男方分摊。

2. 欺诈性恋爱、同居关系中,男方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女方错误地处分自己的性自主权利,造成女方人身、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