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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8-08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12组

女方:陈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32219XXXX,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XX乡XX村1组17号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2012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部分财产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部分财产为:(1)、位于大竹县白塔街道黄滩路XXXX4幢1单元XXX层1-30-4号房屋一套,企业合同号为:川师名庭XXX(4-XX-4),以下简称上述房屋。

二、上述房屋归女方陈某某所有,为女方陈某某的个人财产,男方彭某某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房屋均归女方陈某某所有。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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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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