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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由谁承担?如何计算‖达州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0-17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由谁承担?如何计算‖达州律师

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刘某因为违规驾驶出租汽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某所有的出租汽车受损,张某诉请赔偿停运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及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9日23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9XXX3的出租汽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8XXX5的出租汽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王某无责任。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3月28日,辽B8XXX5号出租汽车在4S店修复,该车为原告张某所有,案外人王某系原告张某雇佣的夜班司机。被告刘某与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系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刘某驾驶的辽B9XXX3号出租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公正审判

 

本案焦点为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停运损失的合理金额。

原告张某系辽B8XXX5号出租汽车的所有人,此次事故导致其车辆受损需要修复,修复期间该车辆无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给原告张某造成停运损失,且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理应对原告张某的停运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刘某系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原告张某的停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仅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直接毁损的损失,而原告张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辽B8XXX5号出租汽车于2021年1月29日23时30分发生事故后即开始停运,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3月28日在4S店修复,因此,辽B8XXX5号出租汽车合理停运期间应为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3月28日。因出租汽车每天营运收入并非固定不变,且收款方式具有多样性,无法计算出实际收入金额,因此,本院采用大连市出租汽车协会出具的《巡游出租汽车日营运收入参考标准》,即以同行业通常情况下的收入金额作为标准,认定涉案车辆停运损失的合理金额为20300元。达州离婚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法官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出租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需要修复,该车辆驾驶员无事故责任,因此,该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系承包合同关系,且停运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因此,停运损失应由该出租汽车驾驶员赔偿,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考行业协会出具的日营运收入参考标准,结合修复天数,从而最终确定合理停运损失金额。

代表评

本案涉及的是出租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合理损失的维权问题。出租汽车的营运性质决定了其在修复期间会产生停运损失,该停运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谁来赔偿,如何计算,是广大出租汽车车主很关心的问题。通过此案例,我们知道,该损失应由侵权人也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停运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负责赔付。在无法确认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院参考行业协会出具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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