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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发表的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12

 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发表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某

被答辩人:陈某某

被答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市大竹支公司

针对被答辩人陈某某所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

大竹县交警队所作的责任认定结论明显错误,根据本案事实,被答辩人陈某某应负全部责任,答辩人不负事故责任。其理由为:

1、被答辩人陈某某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使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①、从现场图可以看出,事发路段全宽700cm(中心线两边各350cm),两边路肩各70cm,答辩人之车前左轮离公路左侧边缘为530 cm(经计算,左前轮离右侧公路边缘170 cm),后左轮离公路左侧边缘为430 cm(经计算,左后轮离右侧公路边缘270 cm),也就是说,答辩人整个车都行使在公路中心线右侧,其左侧公路完全够被答辩人陈某某车辆正常通行(因为被答辩人陈某某之车货厢宽度为250 cm左右)。

②、从两车的接触点来看,被答辩人之车已经行使在公路的中心,根本没有靠右行使。再从两车相撞后,被答辩人之车还开出2500 cm且撞击公路外的严重受损程度的事实可以看出,被答辩人之车行使速度之快且在撞击后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因此,被答辩人之车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使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2、答辩人周某某超载的违法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从被答辩人陈某某所发生的实际后果来看,其损害完全是因为撞在公路边的护栏和树上并翻于公路外所致。从两车接触点来看,是被答辩人陈某某的货厢左侧与答辩人的货厢左侧相挂擦,后被答辩人未采取制动措施而翻于公路下。试想,答辩人车辆超载与被答辩人的损害又有什么直接关系呢?相反,可以说,由于答辩人车辆载重量大,在和被答辩人两车接触后可以比空车起到更大的阻力作用,降低了被答辩人车辆的行使速度,自然减轻了被答辩人翻于公路外的惯性。因此,要说答辩人周某某超载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那应该是减轻了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

3、交警队认定答辩人临危是措施不力无任何依据。

从现场图可以看出,答辩人之车(该车货厢宽度为240cm)的右前轮已经迈过公路右侧边缘,而临近右路肩边缘,右后轮离公路右侧边缘约30 cm(270 cm -240 cm)。据此可以分析,答辩人在当时已经采取的避让措施,且无其他任何有效措施可以采取,如果还非要答辩人采取其他措施,则只有让答辩人翻于公路外。因此,交警队认定答辩人临危是措施不力无任何依据。

二、被答辩人陈某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有误。

1、陈某某于4月16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其在4月26日到5月12日还在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亦即陈某某在鉴定时尚处于治疗期间,医疗尚未终结,因此,其鉴定时机不到。

2、从陈某某之母的证词可以看出,陈某某能够站立,因此其四肢肌力并非0级,不符合一级伤残等级之情形。

三、被答辩人陈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之损失计算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

从被答辩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显示,其为农村村民,且在农村有经济收入,因此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四、答辩人之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市大竹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便答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来承担。

综上所述,由于答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除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直接赔偿外,应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答辩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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