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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10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关于向某某诉周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周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完成了278户天然气的安装;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的劳务承包款;3、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3万元;4、俩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并没有完成278户业主的安装。原告未完成完

整的一户业主的安装,仅在施工现场待了几天,且人员配备不齐,没有专业的施工人员,以天气寒冷为借口,主张过完农历新年后,在3、4月份来安装,后一直未来现场施工,被告从2017年3月份至6月份一直跟原告打电话,原告均未来安装,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现场确认单》,该现场确认单系被告到业主家绘制的安装图,有些业主在家的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未在家的,去安装时交由业主签字,原件在被告处,被告将现场勘查确认单复印件交给原告,原告根据《现场确认单》图纸进行施工,该不图不是原告完成工程量的依据,仅仅是原告需要完成工程量的依据,庭审中原告提到每户业主的天然气编号与现场确认单上的编号一致,该现场确认单上的编号系发包方告诉被告每一户业主天然气的具体编号,被告根据该编号填写到《现场确认单》上,然后安装天然气时,也是根据《现场确认单》上的绘制图和编号安装的,并不是原告以此来证明系原告安装完成。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款。

具体理由为:根据《燃气管道安装劳务合同》的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款最终以原告实际完成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确认的单据为依据计算劳务款,因原告未完成完整的任何一户业主的安装,也没有主动找过被告验收,在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天然气安装,也未提供原被告签字确认的验收单。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劳务承包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成立。

三、原告主张退回3万元材料保证金不成立。

具体理由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材料保证金,

以买设备、生活费借支、路费等名义领走2.7万元(2.5万元为微信转账,0.2万元为现金支付),在庭审中原告以各种理由不承认,但是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若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早就向法院起诉了,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燃气管道安装劳务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补充部分中的备注,原告已经严重违约,其交纳的材料保证金不应当退还。

综上,被告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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