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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车辆折旧费‖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0-0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车辆折旧费达州市律师

  笔者近期接到几起咨询,都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基本的机动车修复费用外,能否向肇事方主张机动车折旧赔偿,也就是贬值损失赔偿?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对于发生车祸后,车主是否能够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既往基本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虽已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机动车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事故机动车,估价显然比无事故机动车要低,这以价值的差额应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不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对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状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并且所谓的机动车贬值损失只有在出售时才能体现,机动车是否出售、何时出售、是否告知购车者为事故车等均为未知,基于此,也不宜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持谨慎区别对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损失应局限于事故后因机动车受损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贬值损失在内的间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但针对待销售机动车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受损的,考虑到此类机动车的特殊用途,对其交易价格的差额予以认定。

  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是否支持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也观点不一,比如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8号)认为“不宜支持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河南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日 郑中法[2010]120号)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7月1日)第20条规定:“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的,一般不予赔偿,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通过上述各地法院的不同观点,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是否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确实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就交通事故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做了专门的答复,其主要观点如下,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综上所述,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原本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的几率就偏低,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专门答复后,可以预见这一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更低。但在最高院未正式出台司法解释之前,笔者认为都可以尝试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特别是新车或者已经确定交易意向的机动车,只要能够充分举证予以证明,还是有很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后,有读者提出机动车贬值损失能否向肇事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答案是否定的,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24日 保监函[2002]8号)中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的,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可见,走保险索赔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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