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四川某某公司和深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代理词‖达州律师原创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9-24

四川某某公司和深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代理词‖达州律师原创

代  理  词

——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某某1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某某1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1、本案系融资租赁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

融资租赁关系与抵押借款关系一个最大的差异就是物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融资租赁关系的物件所有权归融资公司所有,在融资款付清后转归承租人所有; 而抵押借款关系中,物件的所有权仍为抵押人所有,在抵押期间物件所有人不能行使处分权。本案中,从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委托书》、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与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已充分表明,本案系融资租赁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即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被告与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系融资租赁关系。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2、该设备的所有权目前为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根据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表明,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其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使用,在承租人按约定付清款项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对此,在原告与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即:该设备的所有权归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原告付清设备价款后,该设备的所有权转为原告所有。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为三年,至今尚不足一年,为此,该设备目前为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3、原告不具备处分该设备的权利。

根据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不具备处分该设备的权利。虽然在《融资租赁合同》赋予了原告诸多权利,但从整个合同全文来看,原告并不具备处分该设备的权利。

4、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处分设备。

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即:原告返还被告设备、被告返还原告价款,返还财产实际上就是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实质就是处分该设备。

由于原告并不具备返还设备的民事权利,为此,其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理应依法驳回。

二、本案应认定被告所供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1、原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已过,应视为被告所供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书》第五条2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7天内,签署设备验收报告,逾期不签署,视为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也就是本案原告对被告所供设备的质量异议期约定为7天,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开始计算。从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于2012年3月16日将设备运往原告处,3月23日安装结束。4月17日进行调试运行,4月30日调试完成并合格,于是被告工作人员离开,原告当庭也认可4月30日调试结束,那么原告如要对该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则必须至迟于5月6日前提出,但从原告的举证来看,一直到2012年5月底才提出,超出约定20余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由于原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不符合约定,为此,应视为被告所供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所供设备的套色精度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在运送该设备前对设备进行了检验,其套色精度能满足合同约定的±0.3㎜,虽然原告后来提出套色精度达不到±0.3㎜,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更没有提供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佐证,由于套色精度跟纸板的厚度、平整度、硬度,油墨的质量,底辊压力,印刷速度,操作人员的技能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为此,即便原告印刷出的质量超过±0.3㎜,这也并不能够确定是设备质量存在问题。
    三、原告主张解除设备《购销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有法定解除情形和约定解除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前述规定,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原告不具有法定解除权。

纵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除了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外其余均完全不符合。那么我们又再来分析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逐一分析如下:

1、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设备。

本案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的时间交付设备,无迟延,对此,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为此,本案不存在被告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

2、被告也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将设备运抵原告处,同月23日安装结束,因当时原告单位尚未通电,于是在4月17日才进行调试运行,经过十几天的调试运行后,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工作人员才于4月30日离开原告单位。之后,原告利用该设备生产了华润雪花(达州)啤酒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包装箱,且所交货物客户均完全满意,无质量问题。为此,被告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3、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从原告举出的生产量能够表明原告在购买该设备后进行了生产,且生产的产品未出现过质量问题,虽然在庭审中原告称该设备停放在厂里未使用,但从原告所称模切胶垫修复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描述已经足见该设备不但使用,而且使用时间还不短,因为,模切胶垫需要使用数月才进行修复,既然原告在启动模切胶垫修复系统,这也表明其使用该设备的时间不短。

同时,据了解市场上同行业水墨印刷机的套色精度为双色±0.5㎜,三色±0.75㎜,四色±1㎜,六色应该在±1.5㎜,也就是说六色机器的套色精度在±1㎜是完全满足市场需要。为此,无论原告自称的套色精度为±0.4㎜还是±0.5㎜,这都不会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因为套色精度的偏差而影响其业务之事实。为此,应认定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为此,本案也不存在被告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

(二)、本案原告也不具有约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书》约定:“设备交付安装三个月内因设备重大质量问题不能正常生产使用的,甲方不能修复及无法修理,乙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经对该条款分析,原告解除合同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设备交付安装三个月内;二是:因设备重大质量问题;三是:不能正常生产使用:四是:甲方不能修复及无法修理。

现结合上述条件一一分析本案:

1、超过三个月期限。

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将设备交付给原告至今已经近八个月,远远超出三个月之期限。

2、设备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从原告诉状中所描述的所谓质量问题,即:1、套色精度达不到±0.3㎜;2、吸风送纸系统形同虚设;3、模切胶垫自动修复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现一一说明如下:

(1)、该设备套色精度能达到±0.3

套色精度跟速度、纸板、底辊压力、油墨、操作技术等多种因素有关,经被告测试,该设备的套色精度能够达到±0.3㎜。原告称套色精度在±0.5-0.8㎜不实,这有可能是在原告非正常操作的情况下所出现的结果,该结果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同时,从2012年7月28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将该设备600目的胶辊更换为2组250目、2组350目的胶辊,并向被告询价,从该事实,也能够表明原告实际上对该设备的套色精度没有异议,因为,如果套色精度有异议的话,原告是不可能更换低目数的胶辊。

(2)、吸风送纸系统能正常运行。

吸风送纸系统是该设备能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系统,如果该系统不能运行,则意味着该设备根本无法印刷,因为印刷纸箱的运输靠吸风系统来支持,从原告自己所说的能测定出套色精度,也表明该系统能运转。

(3)、模切胶垫自动修复系统也能正常使用。

3、设备至今还处于正常生产使用状态,不存在不能修复及无法修理之情形。

经了解,该设备至今还在为华润雪花啤酒(达州)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印刷包装箱,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由于该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不需要修理,为此,更不存在不能修复及无法修理之情形。

为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具备。

综上,由于原告起诉解除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理由不充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