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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送给另一半的财产,分手后还能要回来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9-10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送给另一半的财产,分手后还能要回来么? 

七夕刚过,许多情侣都在当天排队领证,许下海誓山盟,十分浪漫。然而前段 时间,一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送出的86万“彩礼”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据悉,在恋爱期间,男方转给女方微信红包以及买车钱,数额高达86万之多。

如今,类似的案例在国内屡见不鲜,从52万元“爱情转账”到分手后要求归还赠车,种种案例都提醒着大家,虽然“爱情价更高”,但在恋爱中也要注意好财产、彩礼等相关问题。

那么,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聊男女关系中关于钱财处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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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关系中钱财处置的分为哪几类

对于夫妻财产的确定、分割,法律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尚未登记成为夫妻前,男女双方处于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妻的关系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如何定性,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法律规定得并不十分清楚。达州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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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处于恋人关系的男女双方中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根据给付财产的目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彩礼,另一类是除彩礼外的财产。

法院之所以这样区分,是由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法律规定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规定的前两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非常容易理解,但对于如何理解第三种情形,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衡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04日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第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典型意义部分认为,生活困难的衡量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作出的解释确定,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现阶段对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但很多司法判例中,法院都对彩礼作出了解释。

长子县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中表述,“根据本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关系且基于某种婚姻缔结仪式上的程序而给付的财物即为彩礼”;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中表述,“给付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习俗于婚前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以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诚意的一种方式”;其他法院对于彩礼的解释与上述判决书的表述较为相似,不一一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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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给付财务是否属于彩礼还是其他财务

综合上述解释可知,判断给付的财务是否属于彩礼,主要应当参考三个因素:

1. 给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2. 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3. 婚前或婚姻缔结仪式上给付。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判例,读者在发生类似纠纷时,可以初步判断所涉款项是否为彩礼,能否主张接受财物的一方返还。

关于除彩礼外的其他财物,根据其他相关判例,主流观点是如果恋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给付的财物是借款,则一般认定为一方为促进双方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特别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1314”等。

由于财物,特别是货币已经给到对方,完成了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如果没有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主张返还,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当然,如果一方给予对方的不是货币,而是房屋等法律规定登记转移权利归属的不动产,在未办理登记转移前是可以撤回赠与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恋人关系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返还。

结语

无论是彩礼还是一方给予恋人的其他财物,在主张返还时都存在一定难度。为减少矛盾的发生,建议读者在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前考虑清楚法律后果,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一时头脑发热处分财产或因为缺少证据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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