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2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14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练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县某某乡某某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755,联系电话:

答辩人练某某针对原告练洁倩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练某某不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的抚养费由原告母亲承担。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练某某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母亲承担,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原告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而原告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应当向其母亲主张权利。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能否预见到原告以后抚养所面临的问题,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尽力解决问题,且离婚时约定共同的房屋,答辩人所享有的份额作为原告的抚养费,直接归原告母亲所有,由原告母亲抚养,答辩人不另外支付费用,而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利用其子女权利起诉原告,属于滥用诉讼权力。达州县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三、答辩人与原告母亲离婚后,经济困难,具体为上有六十几岁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一个三岁,一个还未满一岁,每月需要偿还房屋贷款2397.59元,答辩人虽有其心支付原告抚养费,但实际情况为无力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