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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关于许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2-26

达州律师发表关于许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审判员、书记员:

受许某某委托就其诉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审查合同的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52条确定,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不违反该条之规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手续,但是不影响其效力,也不存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被告提出原告因一次逾期支付房款,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和无效不成立,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被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没有证据证明,且与被告王某某提供给原告的证据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认为被告张某某不能表达意志,审判人员对被告王某某询问时,被告王某某回答被告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时间与被告王某某提供的遗嘱的时间相矛盾,即被告王某某认为被告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时间早于立遗嘱的时间,若被告张某某不能表达意志,则不存在立遗嘱,且庭审中,被告王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不能表达意志,并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甲方签字按印处的被告张某某的按印予以认可,承认其按印系被告张某某本人的按印。因此,被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成立。

三、即便被告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王某某有代理权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某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许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示了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委托书及遗嘱、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系张某某本人按印及张某某的所有子女签字按印,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对该事实也予以了认可)以及所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材料被告王某某也复印了一份给原告许某某,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某委托王某某代为出售位于大竹县煌歌商业广场XX幢XX楼XX号房屋,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许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当予以保护,且原告许某某已经交付首付款14.8万元,并且每月向被告王某某支付2833.85元房款,已经支付了15个月。因此,即便张某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综上,被告所提交的“章程”因存在诸多缺陷,且被告又不能合理解释该缺陷,因此人民法院对该“章程”应不予采信。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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