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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8-13

张某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达州市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7万元(已缴纳2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张某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庄某之子、陆某某之子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二人现金共计88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罪犯张某某能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评审鉴定,4次优秀,1次一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某某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沈阳、同监犯人郭学文、京绪建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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