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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凌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2-21

达州凌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祝某凤,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0327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被告:黄某胜,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031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位于四川省达州市竹阳镇东湖路欣源美寓房屋(证书编号:00054XXX)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对原告不关心,不干家务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好,从2021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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