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2-09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熬某华,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30328XXXXX,住重庆市九龙坡,联系电话:
被告:邹某光,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811029XXXX,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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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邹某霖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子邹某
睿随原告生活,被告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将俩婚生子的年龄差的金额补给原告;
3、依法判决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
大道X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元,大写: 元,具体为被告私自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滨江路XXXXX号房屋出售,所卖款项均在被告处;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原被告双方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邹某霖,2014年1月24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邹某睿,。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人存在婚外情,被告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22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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