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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2-08

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达州市律师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帮助行为。那么,除了上述三种行为外,“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该罪名呢?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构成该罪名,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意见》明确规定了三种行为,而“出借”行为不在此列,不能构成该罪名;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该罪名。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律师

  首先,出借人在主观上需要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该罪名实际上是依附于信息网络犯罪主罪名的帮助行为,它和主罪名属于共同犯罪的关系,因此存在犯意联络,具体到帮助人时即需要在主观上明知。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本人的银行卡是不允许给他人使用的,《意见》中的收购、出售、出租行为均存在交易获利的情况,行为人在主观故意方面明显区别于日常其他行为,因此,《意见》将该三种行为予以罗列,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的行为均不可能构成该罪名。

 

  其次,帮助人构成该罪还需要被帮助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人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帮助人的定罪。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帮助人犯罪案件复杂、隐蔽等因素,为保证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被帮助人未到案前可以先行追究帮助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之后还应当致“情节严重”,即至少具备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被帮助对象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上述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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