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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转载周某某与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1-12

达州律师转载周某某与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1579号

原告:周某某,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4号院5号楼二层13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立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周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院线电影项目<开国将帅授勋1955>收益权认购合同》;2.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周某某投资本金8.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周某某加入某某公司的炒股投资群,随后某某公司在群里发布投资电影消息。2020年9月17日,周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院线电影项目<开国将帅授勋1955>收益权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收益权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电影《开国将帅授勋1955》(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版权总收益估值3.5亿元,周某某出资42万元用于电影制作,涉案电影预计2020年底或2021年初上映。周某某分三次向某某公司转账42万元。付款后,涉案电影至今未上映,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退款,某某公司仅退还33.6万元,余款8.4万元至今未退还。因某某公司未告知周某某对收益权各自所占的份额、其他出品方是否实际参与了影片项目等内容,且某某公司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周某某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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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某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7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周某某签订《收益权认购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是涉案电影出品方之一,拥有涉案电影出品权及版权收益权;涉案电影备案号为影重备字[2019]第3号,预计上映时间为2020年底或2021年初,涉案电影版权总收益估值3.5亿元;乙方在对涉案电影项目进度、版权认购风险充分了解基础上与甲方达成协议;乙方自愿出资42万元认购涉案电影项目总额的0.12%,并按该版权收益比例享有涉案电影票房纯利润收益及非票房收益;收益权周期为2年,预计回款日为自影片上映之日起两年内,双方应每满6个月进行一次结算;甲方作为出品方负责保证和监督涉案电影的制作、生产周期安排及艺术质量,确保涉案电影按预算完成制作;甲方负责涉案电影的招商及赞助的统筹工作,乙方仅作为涉案电影的版权收益权认购参与者,不负责涉案电影的招商及赞助工作等其他工作;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涉案电影制作质量及艺术水准达不到要求,且无法获得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或涉案电影两年内未上映,甲方承诺将按照乙方认购金额并加上年化收益10%进行回购;若因甲方退出或乙方违约而影响拍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乙方投资额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向守约方赔偿。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2020年9月14日,周某某分两笔向某某公司转账5.6万元、2.8万元。同年9月17日,周某某向某某公司转账33.6万元。

2020年12月3日,案外人徐xx向周某某转账33.6万元,摘要显示为“退款”。

另据国家电影局官网查询,与涉案电影同名的电影登记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18]第4155号,备案单位为东海xx公司、上海沅禾xx公司。查无涉案电影的公映许可信息、发行许可信息。

诉讼中,周某某表示:周某某最初加入一微信炒股群,后群里推荐了涉案电影投资项目,周某某遂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未核实某某公司对涉案电影的相关权属资料。

诉讼中,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某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公告期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收益权认购合同》的签订、主要义务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合同法规定。

周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收益权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案证据表明,周某某已依约足额支付投资款42万元,某某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应当依约保证和监督涉案电影的制作、生产周期安排,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但自合同约定影片预计上映时间至今一年有余,未有证据表明涉案电影拍摄完毕或取得公映许可证,亦无证据表明某某公司收取周某某的投资款后实际投入涉案电影拍摄或某某公司实际具有涉案电影出品方权益,某某公司迟延履行上述义务,目前亦无证据表明具备继续履行合同之可能。某某公司违约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某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周某某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状于2022年5月26日送达某某公司,故本院确认《收益权认购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收益权认购合同》解除后,周某某要求退还剩余投资款8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因某某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周某某主张按照余款84000元的10%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院线电影项目<开国将帅授勋1955>收益权认购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退还投资本金8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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