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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一商家欺诈经营,德州中院判了‖达州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9-03

假一赔三!一商家欺诈经营,德州中院判了‖达州律师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日常生活中

有些商家在违法边缘试探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已不鲜见

作为一名消费者

如果遇到纠纷、权利被损害

怎么办?

且看德州中院民三庭

3.15宣判的这起案件

教你如何维权——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2日,家住杭州市余杭区的刘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花18000余元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该车销售商为德州某汽车配件公司。当刘女士收到该车后,发现车辆根本无法启动,经维修后虽能启动,但要上路行驶需依法办理牌照。刘女士在购车前向销售商客服询问车辆性质、是否需要挂牌时,客服明确表示该车为低速四轮电动车,无需挂牌就能上路。后刘女士又发现该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厂家系伪造,现实中并不存在,车辆亦未依规进行国家质量体系强制认证,无法挂牌上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在其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将车辆销售商某汽车配件公司告上法庭。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诉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判决书

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实施了隐瞒车辆机动车属性、未经质量认证等情况,并且虚构车辆生产厂家,该车系典型的“三无产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应予认定。该汽车销售商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德州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刘女士56400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醒

办案法官民三庭副庭长张忠星提醒,市民网购物品不满意时,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但以下四种情况,不能享受该权利: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遇假货,还可以积极行使“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权利。

科学消费,主动维权。

理性网购,谨慎选择。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以人为本,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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