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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01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某1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2号,联系电话:13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李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

二、待婚生子李某1结婚时,原告张某某支付给婚生子李某1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三、位于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政府旁边的镇中楼六楼2号房屋所有权归婚生子李某1所有;

四、婚生女李某2读大学期间的费用,全部由答辩人承担;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律师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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