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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转载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1-02-04

达州律师凌灿伟转载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竹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逮捕,2014年7月25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19时16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川SQxxxx轻型货车,从大竹县朝阳乡往东柳乡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国道318线大竹县境内2009km+200m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与迎面由唐某某驾驶并搭乘邓某某的渝FGNxxx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车受损、唐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受伤,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6月16日,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吕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操作不当,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及时拨打“120”呼救救护车,并积极抢救伤者;同时积极赔偿死者及伤者经济损失共计451536.8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集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诊断证明,死亡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收条、领条、借条等共计7份,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说明,吕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唐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邓明姣户籍证明,达州市竹民司法鉴定所(2014)尸鉴字第023号鉴定意见书,达州市竹民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2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吕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实,但被告人吕某某自己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不能视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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