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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转载关于监护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21

达州律师凌灿伟转载关于监护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截至2019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使用高级检索查找“监护权纠纷”(民事)案由检索出裁判文书共计1605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篇。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监护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关于监护权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设置了监护人及保佐人之制度,现代法例多援用之,其目的,固在保护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等无完全能力者之利益,但在罗马古代,是项制度之目的,则首在保护家族之财产。(陈朝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1页。)

在现代社会,监护就是民法所规定的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传统民法理论中,按照监护范围的不同,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多采用广义的监护概念。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多采用狭义的监护概念。罗马法根据塞尔维对监护定义为“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保护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这就是典型的狭义的监护概念。

广义与狭义的监护概念的区别在于,狭义的监护排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的规定,另行设立亲权制度。监护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提供了合法救济途径。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李洪祥著:《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262页。)

 

 

 
 
 
裁判规则

 

 
 
 

(一)实务要点

 

未成年人包括抚恤金在内的个人财产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保管,并为其利益进行处分。即便该未成年人现在未与监护人共同生活,也应如此。

 

案件:蒋××、王二×监护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2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蒋××、王二×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一×侵占、挪用蒋智阳抚恤金成立,应予返还。本案中,蒋智阳为未成年人,其包括抚恤金在内的个人财产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本案王一×保管,并为其利益进行处分,且原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一×侵害蒋智阳的财产权益,故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蒋××、王二×主张蒋智阳现与其共同生活,抚恤金应随人走,应由其代为保管、使用该抚恤金,但蒋智阳在蒋××、王二×处生活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王一×作为蒋智阳法定监护人身份,亦不能剥夺王一×保管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且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蒋××、王二×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蒋智阳交由王一×监护,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经生效,但蒋××、王二×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现又因其抚养蒋智阳的事实主张代为保管、使用该抚恤金,于法无据,亦与人民法院上述生效判决相违背,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实务要点

 

 

扶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父母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

 

案件:赵钧与商永禄监护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甘民再4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赵钧认为其监护权受到尚永禄、张春娥的阻碍,但不免除父母对被监护人的扶养义务的法律立场。本院认为,扶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即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赵钧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赵钧不给付抚养费,实际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且,本案赵钧于2015年起诉时,被监护人赵妍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其与赵妍之间的监护关系在赵妍年满18周岁时自然解除。因此,赵钧以尚永禄、张春娥侵犯其监护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审及本次庭审中,经征询赵妍的意见,其向法庭书面陈述,愿意随其外祖父母继续生活,不认为二人构成对赵钧的侵权,目前尚不能谅解赵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妍结婚、与人为母,之间的父女关系有修复的可能。

 

 

(三)实务要点

 

 

老年人的养老金账户存折应由与其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的监护人掌管并依法合理支取使用。如日后监护人发生变更,则养老金账户存折改由变更后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的监护人掌管并依法合理支取使用。

 

案件:计某1与计某3等监护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32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为有利于刘书香生活、医疗等的合理需要,其涉案养老金账户存折应由与其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的监护人掌管并依法合理支取使用。鉴于刘书香目前与计某2一起居住生活,故目前刘书香养老金账户在解除挂失恢复使用后,该养老金账户存折应暂由计某2掌管并依法合理支取使用。如日后与刘书香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的监护人发生变更,则涉案刘书香养老金账户存折改由变更后与刘书香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的监护人掌管并依法合理支取使用。该陈述并未认定该养老金账户存折一直由计某2掌管。关于计某1、计某2等子女争议的在照顾、赡养其母刘书香问题上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如何履行调解协议、如何交接该养老金账户存折等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各当事人应另案处理。计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四)实务要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案件:张某1与王某、马某监护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申23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为王泽鹏的父母为王某和马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智、张某1夫妇与王泽鹏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王泽鹏的监护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王泽鹏的监护人应确定为王某和马某。而本案中存在户籍登记与案件查明事实不符的情形,故原审判决将王泽鹏的监护人变更为王某和马某并无不当。

 

 

(五)实务要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件:钟某、钟玉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2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一审期间郑金莲提交的录音资料中郑冬妹确认钟某系在跑动中碰撞郑金莲致其摔倒的相关陈述内容,一、二审法院认定“郑金莲摔倒系钟某的行为所致,钟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并无不当。钟某、钟玉堂、郑冬妹申请再审主张钟某并未碰撞郑金莲,其三人只是对郑金莲实施了善意的救治行为,与事实不符;主张郑金莲对其自身摔倒也有过错而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之规定,一、二审法院将钟某、钟玉堂、郑冬妹列为共同被告,程序合法。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认定钟某致人损害之情形下,可以从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钟某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钟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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