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正文

达州市律师转载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17

达州市律师转载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26刑初2号

公诉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安州区人,汉族,专科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北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手机利用“闲聊”APP建群,吸纳群员200余名,并为群员提供“房卡”在手机“乐乐四川麻将”APP中进行开房,以收取一场麻将中得分超过10分的赢家3元房钱的形式抽头盈利。经鉴定,其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770.53元。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闲聊群,利用“乐乐四川麻将”APP游戏软件,以充值房卡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处刑。同时,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770.5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高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