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达州市律师发表民事答辩状9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0-21

达州市律师发表民事答辩状9

答辩人:饶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

答辩人饶某某针对反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反诉人在诉状中陈述桩基未浇筑等,浇筑不是属于答辩人的工作内容,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某某高速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仅为挖桩、锁扣、扩孔,未约定桩基的浇筑内容,双方的结算单中,仅对挖桩、锁扣、扩孔结算,并没有浇筑的结算。因此,桩基的浇筑不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范围,反诉人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属实。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二、在合同履行中,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反诉人的任何书面及口头的通知,告知答辩人的工作内容的调整,以及双方未签订任何调整工作范围书面合同,反诉人主张桩基质量不合格或有任何质量问题、以及混泥土超标等,不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范围。

三、若反诉人认为答辩人工作存在整改及质量问题等,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四、驳回反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反诉人承担。

综上,反诉人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