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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北京二中院发布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法官以案释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4-14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法官以案释法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受我国几千年来传承的聘娶婚制度的影响,婚约行为虽然不是现行法律所明确调整的对象,却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恋关系中相互给付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大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比如奢华旅游。

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或者夫妻一旦发生矛盾,提出分手或者离婚,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了对近六年来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专题调研报告。分手了,送给对方的东西能要回来吗?法官以案释法。

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恋爱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案件共94件,主要集中在离婚、婚约财产、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等案由。

第一种情形: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说,该类案件当事人主要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对方要求返还给付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其中贵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等,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车等大额财物。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王先生和崔女士2015年通过婚恋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没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期间相互转账、共同消费。2016年5月,崔女士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刷自己的银行信用卡支付3万元。过了几天,王先生分两次转款给崔女士3万元。之后,双方仍使用崔女士的银行卡消费、还款。2016年10月初,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先生起诉要求崔女士返还购买金首饰的3万元,被法院终审驳回。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婚姻家庭律师

法官杨超表示:“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分彼此、相互转账、共同消费,共同偿还欠款,根据崔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在收到该3万元后,其中2万余元已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余款双方又用于共同购买家具、电器、拍婚纱照等,因此无证据认定崔某购买的金首饰使用了该3万元,该3万元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形:已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

该类案件当事人一般登记结婚时间不长,甚至缺乏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典型案例显示,郭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不到半年,就要离婚。张先生称婚前向郭女士母亲名下的账户内汇款10万元彩礼钱,目的是为两人婚后购房,现因两人离婚且并未购房,要求返还,因为支付这笔款项,他在两家银行办理了分期业务,由此导致生活困难。

杨超分析指出,因双方确认10万元彩礼已在婚前给付郭某一方,张某称为此向银行办理分期业务但不能由此确认导致其生活困难,但考虑到两人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且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万元已用于两人婚后生活,故法院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认郭某应返还部分款项为宜,具体数额酌定为6万元。

第三种情形: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

因父母双方非婚恋关系的主体,该类案件主要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典型案例显示,老李家女儿和老张家儿子确立恋爱关系,举办定亲仪式后,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共给付了12万元聘礼礼金。过了几天,李家女儿又同他人登记结婚。男方知道此事后,就同女方协商解除婚约,要求退还聘礼,女方还了聘礼之后又起诉了男方不当得利。

法官张科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可以证实为李文某与张武某的婚事,张某家已给付李某家聘礼礼金12万元,后因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记结婚,故双方家庭协商解除婚约,李某退还张某12万元礼金,张某取得该款项并非无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四种情形: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

婚恋期间,一方父母直接给付子女婚恋对象财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如给付改口费、赠送具有纪念意义的首饰等。

一旦子女分手或者离婚,给付财物的父母往往会直接起诉子女婚恋对象要求返还相应财物,或将自己子女和婚恋对象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说到纠纷产生的原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排在首位。陈广辉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某些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进行婚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现象比较普遍。

当前,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恋人变仇人”现象多发。面对千变万化的实务纠纷,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张科建议,年轻人要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己、家庭的经济实力。双方走到一起主要是看感情,物质太多反而成为感情的枷锁,造成不好的影响。

法官认为,涉及婚恋财产纠纷的案件复杂而现行法律规范较为简单,应进一步细化,建议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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