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27

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冷某松,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10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朱某娟,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7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男女双方现有财产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财产为:(1)、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一套;(2)、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                      ;(3)、位于达州市东大街某某小区C2区15-6-3号房屋一套;(4)、车牌号川SLNXXX小车一辆;(5)、存款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二、上述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的按揭款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