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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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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协议书222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1-23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

男方:杨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11208330,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银城东路60号2栋1单元5楼6号

女方: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292319780913874X,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芝阳寨村6组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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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0月8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四川省XX市XX县枣山大道东段99号中迪国际社区2幢1-1-4号房屋(出卖方为蒋某建,时间为2019年4月8日),并交付       元房款,大写:        元,经女方同意,将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为男方杨某,出卖人则为杨某(即蒋某建妻子),男女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是男方直接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现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一致确认位于四川省XX市XX县枣山大道东段99号中迪国际社区2幢1-1-4号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以下简称该房屋)。

二、男女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各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

三、若女方要求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男女双方的名字,则男方必须配合。

、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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