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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1-10

达州律师发表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

男方:陈某江,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052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李某静,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0826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石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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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男女双方于2015年8月31日在达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9月5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陈某涵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抚养成人,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由女方承担,男方凭自愿支付女儿陈某涵的抚养费等”, 现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变更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陈某涵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支付婚生女陈某涵抚养费。

二、在不影响婚生女陈某涵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享有探望婚生女陈某涵的权利。

三、本协议系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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