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1-05
达州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武,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10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48102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斌,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1月1日,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1101XXXX,住重庆市梁平县,联系电话: (系渝A7D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和驾驶员)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26XXXX,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
负责人:杨某,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XXXX,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联系电话:010-63156688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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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0.15元,残疾赔偿金25939.8元(43233元/年×6年×0.1),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900元(89天×100元/天),护理费8900元(89天×100元/天),营养费870元(29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元(29天×80元/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62739.95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张某斌系渝A7D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和驾驶员,2023年1月5日9时被告张某斌驾驶车牌号渝A7DXXX轻型仓栅式货车,从达州市观音镇往重庆市梁平区七星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达州市观文路7公里100米(小地名:达州市观音镇加油站门口)路段处,与由原告陈某武驾驶的车牌号为川SF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擦挂,致原告陈某武受伤。原告陈某武在达州慈卫医院治疗,2023年2月4日出院。2023年1月5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斌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武无责任。
被告张某斌已在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为渝A7DXXX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系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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