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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原创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5-02

达州市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原创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

日,身份证号码62282619XX,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

答辩人刘某某针对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

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离婚的原因不属实,答辩人

与原告虽然俩人介绍相识,但是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并居住在一起,答辩人在外务工,原告还去答辩人工作的地方,与原告同居生活,俩人从2017年2月到至今长达六年时间,双方有夫妻之事,并且建立了夫妻感情。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离婚,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

具体理由为:原告与答辩人办理了结婚证,并且同居生活,生活时间比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答辩人不应当返还原告彩礼。因此,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四、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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