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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4-30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

日,身份证号码34292119XXXX,住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152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张某某针对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

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离婚的事实不属实,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与胜利镇横洲村女子张明月长期居住生活,这在当地众所周知等”不属实。

二、原告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答辩人同意,即原告起诉答辩人离婚,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

三、原告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主张俩婚生子女随其生活,俩婚生子女一直系答辩人父母照顾,婚生子张某某1已经年满八周岁以上,今年年满12周岁,婚生子愿意随答辩人生活,俩婚生子女随答辩人生活,对俩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而原告一直没有带孩子,对俩位子女不关心,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俩婚生子女不宜随其生活。

四、原告起诉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主张分割共同房产,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大渡口镇206过道北侧南郡水岸购买的6幢5层502室房屋,明显错误,该房屋为原被告结婚前,答辩人父母购买,不属于原告与答辩人的共同财产。

五、原告起诉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主张答辩人出轨,要求答辩人支付3万元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答辩人出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六、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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