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查封异议书11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1-24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唐某燕,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80305XXXX,联系电话:
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80529XXXX,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解除对坐落在某某县XXXX广场统建安置房8-2-19-2号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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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在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申请贵院查封了坐落在某某县XXXX广场统建安置房8-2-19-2号房屋,并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单某文民事裁定书。现异议人对该房屋的查封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查封。理由如下:
一、位于某某县XXXX广场统建安置房8-2-19-2号房屋属于异议人唐某燕的个人财产,不是唐某福遗产,该房屋在唐某福去世之前已经进行了分割,并不是唐某福去世后遗留的,且异议人唐某燕并未向李某耀借款,该查封明显不当。
二、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0月10日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单某文民事判决,该判决并未认定某某县XXXX广场统建安置房8-2-19-2号房屋为唐某福的遗产。
三、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单某文民事判决书明确载明异议人唐某燕在继承唐某福的遗产限额范围内对唐某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异议人唐某燕并未继承遗产。因此,不能查封异议人唐某燕的财产。
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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