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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15

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达州市XXXX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6DEXXXX,住所: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0XXXX,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经理职务  

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X8XXXX,住所:西安市航天基地,联系电话:

负责人:杨某铭,系经理职务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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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067756.6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具体从2021年5月21日至付清时止。

2、依法判决上述俩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将某某大厦项目幕墙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具体的工作范围为本项目图纸外立面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玻璃雨蓬等劳务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另外完成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外的劳务工程,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应当支付原告3363795.05元劳务工程款,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支付了2296038.36,剩余1067756.69元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支付,到至今一直未支付,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西安XXXX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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