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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离婚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5-24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1日,身份证号码50023819860501XXXX,住重庆市巫溪县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012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XXXXXXX,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凌灿伟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6月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10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2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徐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俩人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聚少离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2年1月向贵院起诉离婚,原告考虑孩子小,主动撤诉,原被告在一起仍然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殴打原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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