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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家具假一赔三的判决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9-10

销售家具假一赔三的判决书‖达州市律师

林某某与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42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51号顺雅名筑2座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某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起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在淘宝天猫商城几度家居旗舰店下单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几度牌沙发一套,被告在该商品详情中清楚注明沙发主要材质采用“红木镶边”并多处配有“高档红木镶边,高档红木装饰”的图片及文字说明,以及假一赔三的承诺。同年9月3日原告收到货物,发现商品描述中所谓的“红木镶边,红木装饰”只是普通的实木。2000年5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t18107-2000《红木》标准。被告作为专业生产厂家应对此更为了解。因此,被告存在虚假标注,假冒材质的欺诈行为。几度家居旗舰店系被告在淘宝天猫商城网上注册成立。故请求判令:1、返还购物款人民币4399元;2、赔偿3倍购物款13197元。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合同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中答辩称:原告起诉该沙发是红木材质问题,该沙发材质描述里面并没有描述该沙发是红木材质,是在附图位置红木镶边装饰,红色实木起到装饰作用,红色实木因美工人员理解不当附图修饰时简称为红木镶边装饰。……客服也在聊天记录说到红色实木,没有确定的和原告说就是红木。

原告林某某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证据如下:

1、被告在天猫网店展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企业法人的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

2、订单信息、出货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

3、聊天记录、图片,用以证明被告产品并不是红木的事实。

经审查,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结合被告管辖异议申请书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几度家居旗舰店系被告在淘宝天猫商城网上注册的网店。2014年8月20日,原告几度家居旗舰店购买了被告的牌沙发一套,价格为4399元。被告几度家居旗舰店在该商品详情中注明沙发主要材质采用“红木镶边”并多处配有“高档红木镶边,高档红木装饰”的图片及文字说明,以及假一赔三的承诺。2014年9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货物后,发现商品描述中所谓的“红木镶边,红木装饰”只是普通的实木。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依法确认有效。被告作为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在网络宣传商品时使用了“红木镶边,红木装饰”字样,但实际仅是红色的实木,该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三倍损失。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林某某购买沙发的价款人民币4399元。

二、由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某3倍购物款人民币13197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某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应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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