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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上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6-1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石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XXXXX,住四川省渠县平安乡XX村二组XX号,联系电话:1XXXXX

被上诉人:谭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XXXX,住四川省武胜县宝箴塞乡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于2022年6月5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诉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石某某支付被上诉人谭某某19000元,大写:壹万元。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即一审法院未就石某某与某某在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进行认定。

具体理由:2021年6月石某某向谭某某出具《协议凭证》,约定以谭某某的名义贷款10万元,该贷款由石某某偿还。2021年6月30日谭某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1.4万元,在放款下来之后,石某某与谭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谭某某将11.4万给石某某使用,若石某某不还11.4万元,则谭某某应当支付的石某某7万元(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谭某某给付石某某7万元)抵扣11.4万元,不足的部分谭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书》在谭某某处,一审法院未对该份《协议书》进行调查,也未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上诉人石某某只认可支付谭某某1.5万元。

 具体理由为:谭某某两笔贷款,第一笔贷款11.4万元,因

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若石某某不还11.4万元,则谭某某应当支付的石某某7万元(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谭某某给付石某某7万元)抵扣11.4万元,不足的部分谭某某自愿放弃。因此,第一笔贷款石某某不承担,石某某放弃谭某某支付的7万元;第2笔贷款4万元,石某某认可,但是4万元中的贷款,谭某某仅支付了1.5万元给石某某,另外的2.5万元谭某某用于偿还了第一笔贷款。因此,石某某仅认可谭某某实际给付的1.5万元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未查清。因此,该判决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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