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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3-13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XX栋XX层XXX号

答辩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达州市XX镇XX村XX组

俩答辩人对原告向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异议,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完成了278户业主的安装施工,以及答辩人恶意拖欠劳务承包费的事实明显不属实,原告未完成完整的一户业主的安装,仅在施工现场待了几天,且人员配备不齐,没有专业的施工人员,以天气寒冷为借口,主张过完农历新年后,在3、4月份来安装,后一直未来现场施工,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且造成了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向发包方交纳了8万元的材料保证金到至今无法退回。

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

1、原告主张退回3万元材料保证金不成立。

具体理由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材料保证金,以买设备、生活费借支、路费等名义领走2.7万元(2.5万元为微信转账,0.2万元为现金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燃气管道安装劳务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补充部分中的备注,原告已经严重违约,其交纳的材料保证金不应当退还。

2、原告主张的劳务承包费111200元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为:原告未完成完整的任何一户业主的安装,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劳务费,并且根据《燃气管道安装劳务合同》的第一条规定,施工款最终以原告实际完成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确认的单据为依据计算劳务款,双方没有任何验收合格签字的确认单。因此,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承包款。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3、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签订《燃气管道安装劳务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到至今长达五年多时间,期间原告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因此,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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